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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商品为何屡打不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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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商品是社会的一大公害,是市场经济的一大“毒瘤”。近年来,我们年年打假,但却出现了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屡打不绝的现象。 经营主体行为短期化 当前制假售假行为猖獗,是与现行的管理体制和分配机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的。大规模的企业改革,使得很大一部分中小国有集体企业成了个体私营企业,而现代企业制度并没有相应地迅速建立起来。受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影响,企业管理者的思想观念还没有真正转变到市场经济上来,从而导致了不求质量、不讲信誉、不顾道德、急功近利等经营行为的短期化。 不求质量。产品质量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生命线,而经营行为的短期化必然忽视产品质量。一些企业只要能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的利益,就会置国家法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怎么干来钱就怎么干,怎么干来钱快就怎么干,根本不考虑产品质量。 不讲信誉。市场经济是信誉经济,企业只有赢得广大消费者的信任,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有的生产者为了牟取更大的利润,不惜仿冒他人的商标标识,混淆消费者视线。如某电脑生产商,在自己的产品包装上以艺术字体印上“东艺”字样,以冒充东芝牌电脑,扩大产品销路。结果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不仅毁了自己的信誉,而且还侵害了他人的名誉。还有的经营者为了推销商品,不惜花言巧语,利用名人大搞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毫无信誉可言。 不顾职业道德。道德是规范行为的准则,一些生产者和经营者面对社会经济成分的多样化、分配方式的多样化,经受不住金钱和物质利益的刺激,在暴利驱动下,道德观念失衡,心态扭曲,制假售假成了他们聚敛财产的手段。 因此,打假必须在全社会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使生产经营者彻底摒弃短期行为,真正树立起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以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顾客的思想,从根本上杜绝假冒伪劣商品的产生。
地方保护主义推波助澜 在公平竞争中取得合法利益是市场经济的一大特征。在局部利益的驱动下,有的地方政府把制假售假视为一种“合法”行为,客观上对制假售假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认识存在偏差,为制假售假者开“绿灯”。有些地方领导认为制假售假只是个别现象,无关大局,没有把制假售假提高到祸国殃民的高度来认识,对打击制假售假态度消极,敷衍塞责,给制假售假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使他们更加有恃无恐地从事违法经营。还有的地区领导盲目追求政绩,被制假售假者购买地方场地、安排地方就业人员、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表面现象所迷惑,在急功近利的思想支配下,只追求开业大吉的轰动效应,而对产品的质量和企业的经营从不过问,为一些制假售假者开绿灯。 把经济发展与打假对立起来,充当制假售假的保护伞。政府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本来就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能,是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然而,有的地方政府把制假售假当做致富一方的手段,把发展与打假对立起来,更有甚者,竟然直接出面干扰打假执法。 不难看出,打假必须首先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彻底拆除这一繁衍假冒伪劣商品的“温床”,这是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关键所在。
消费观念不成熟 许多事实表明,制假售假者往往是抓住消费者的消费心理肆意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如果消费者都具有良好的消费意识和成熟的消费观念,不买假冒伪劣商品,自然也就断了制假售假者的销路,制假售假者也就难有“用武之地”了。 消费知识贫乏。从普通消费者的实际情况看来,对所购买的商品缺乏了解和认识,他们对什么算假冒伪劣商品,什么是“三无”产品,什么情况构成欺诈行为等消费知识知之不多,从而在产品多样化、广告多样化的现实面前无所适从,只能轻信广告宣传和产品介绍,顺趋势,随大流,为制假售假者提供了市场空间。 贪图便宜。假冒伪劣商品的价格要比正品的价格低得多。有的消费者正是贪图便宜,在购买商品时不看商标标识,不顾产品质量,只要便宜就买,一听减价就抢,等发现质量问题又无法投诉索赔,只好吃哑巴亏。常听消费者抱怨“贪贱吃穷人”,却不知道这种行为不但使自己蒙受损失,而且给制假售假者提供了机会。 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消费者即使知道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也不懂得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数都是一忍了之。有的甚至错误地认为,反正花钱不多,不值得大伤脑筋。有的虽然也想去“消协”上访或者去法院讨个公道,但考虑到既费钱又费工,还不知处理的结果会怎样,也就不了了之了。一些生产厂家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给造假者以可乘之机。有的名牌企业认为皇帝女儿不愁嫁,对他人仿冒自己的产品无动于衷;也有的名牌企业,不善于学习和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他人的仿冒行为束手无策,不懂得依法管理和保护自己企业的权益。 只有形成一种人人都能识假抵假、全民都参与打假的良好氛围,假冒伪劣商品才无藏身之地。
打击不力 假冒伪劣商品无孔不入、无时不在,固然与上述种种因素分不开,但打击的力度不够也是令其死灰复燃的重要原因。 职能转变不够,工作定位难。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而言,至今也没有完全转移到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中确定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上来,仍习惯于围绕监督“小市场”开展工作,对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没有足够的思想准备,缺乏创新意识和具体监管措施,客观上造成了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不力。 执法体制不顺,协调配合难。假冒伪劣商品种类多、数量大、范围广,对其进行严厉打击,不是哪一个执法部门能单独完成的,需要多方配合,综合治理。但从近几年的实践看,人们似乎习惯于把打假当成工商部门的事,即使工商局牵头打假,部门与部门之间也常常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工作难以协调一致,打假难以形成合力。 无检测手段,鉴别真假难。检测手段是鉴别假冒伪劣商品的“试金石”。有了这块“试金石”才能使打假工作打得准,打得狠,打得服。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对假冒商标可依照注册商标进行判断外,其它涉及质量问题的假冒伪劣商品,主要还是用传统的方法凭感观判断。这种作法本身缺乏严格的法律依据,往往容易出现执法偏差,还可能造成复议败诉。 打击源头难。打假应重在打击源头,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在目前的打假过程中,各执法部门为了各自的部门利益,常常是罚款了之,没有追根寻源,更没有绳之于法,达不到彻底根治的目的,使制假售假者可以东山再起。 这些因素,为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适当的外部条件,是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制假售假行为得以由小到大,由“游击队”发展到“大兵团”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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